在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及相關專業協會的努力下,為解決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,8月28日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《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》�!锻ㄖ芬幎�,自今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,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,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。
也就是說,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廠家生產的化肥或經銷商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庫存化肥,到明年7月1日以后銷售的才征收13%增值稅,在此之前銷售的仍可按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%稅率征收增值稅。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庫存化肥,也參照此規定執行�?傮w而言,管理部門給予了庫存化肥10個月的增值稅新政消化期。
此前的8月10日,財政部、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《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,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,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的化肥,統一按13%稅率征收增值稅,鉀肥原有的先征后返政策相應停止執行。文件出臺后,化肥企業普遍對恢復征收增值稅表示接受和認可,但同時也希望有關部門出臺具體實施細則,特別是9月1日前的化肥存貨如何處理應給予明確。
接到業內企業反映后,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、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、中國氮肥工業協會、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鉀鹽(肥)行業分會、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聯合向財政部、國家發改委、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提交了《關于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前對企業庫存予以認定的申請報告》,懇請相關部門對9月1日前采購的原料化肥及未銷售的產成品予以認定,并給予一年的消化期,按3%稅率繳納。此后不久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基本采納了這一建議,并于8月28日下發《補充通知》。
對此,化肥生產廠家及經銷商普遍表示歡迎,認為這可以讓化肥生產廠家及經銷商不用急著趕在9月1日前清空庫存以避稅,可以有較多的時間消化原有庫存,有利于化肥市場的平穩運行。一方面現在是市場淡季,沒有太大的需求量;另一方面,一旦廠家和商家一窩蜂集中出貨,也容易造成市場非正常波動�,F在管理部門給了10個月的緩沖期和過渡期,企業消化原有庫存就要從容得多。
另外,2008年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《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》規定,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、種子、種苗、化肥、農藥、農機,免征增值稅。為保證化肥征收增值稅政策的一致性,這次《補充通知》指出,上述《通知》中第三條關于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。也就是說,今后即使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化肥,也同樣要征收增值稅。
(關鍵字:化肥 增值稅)